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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法院分析企业滥用承包合同方式规避劳动关系的危害及对策

  2013年,泰兴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纠纷案件83件(截止2013年10月31日,审结劳动争议纠纷案件64件),2014年,截止10月31日,该院共审结劳动争议纠纷案件68件,比去年同期增长6%,在日益增长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滥用承包合同关系来规避劳动关系的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一是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必须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在一定的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为了降低成本,部分企业就滥用劳务承包的方式来进行用工。二是企业采用承包合同方式用工方便和使用灵活。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业务量不是很稳定,其全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中小型企业来说是一种巨大的负担,其采用承包合同的方式来用工,可以降低成本,规避用人风险。三是部分企业对法律法规的漠视和社会的责任感不强。部分企业为了达到减少成本和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完全不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刻意来寻找法律的漏洞,滥用用工承包合同的方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滥用承包方式来规避劳动关系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一是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等各方面的待遇得不到保障。因为企业承包方一般都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承包方趋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往往不给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二是赔偿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当劳动者依法维权时,企业方和承包方之间互相扯皮,给劳动者依法维权带来困难。三是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作为企业承包方的个人或者组织往往经济实力不济,不能够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为了维权往往会出现群访事件。

  为此,该院建议:一是从立法上,国家及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出台各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从源头杜绝企业滥用承包关系,来规避劳动关系。二是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三是劳动监察等执法部门要仔细审查,对企业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四是在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要严格审查承包合同,严格理清承包合同与真实劳动关系之间的关系,防止用人单位以承包合同的关系来规避劳动关系。(泰兴法院  焦志敏 郭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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