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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法院:刑事案件事实证据存在问题的反映和建议

  泰兴法院刑庭在审理贪污、受贿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贩卖毒品案中,发现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在证据收集、审查中存在如下的实体和程序问题:

  1.“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依然未改,大量被告人口供系重复复制而成。

  2.讯问犯罪嫌疑人不能做到一律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并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3.注重言词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忽视实物证据的收集、调取、审查和运用。

  4.公诉机关不注重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起诉。对侦查机关移送的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起诉。

  5.侦查机关对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能及时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涉案物品、作案工具未依法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第五十条规定的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等规定。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刑事司法权威,增进刑事司法公信,建议:

  一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应当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

  二是侦查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收集、调取、审查机制。

  三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应当注重证据、注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收集、调取、审查和运用。

  四是公诉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起诉。

  五是侦查机关应当坚持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犯罪嫌疑人外,一律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并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杜绝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供述。

(泰兴法院  陆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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