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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监管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案件审判情况的问题反映和建议

  泰兴法院自2010年至2014年共受理安全生产监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案件8件,审结8件。这类犯罪均发生在建设工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领域。随着这类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相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日益凸显,审理安全生产监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

  我国安全生产法对各行政监管机关赋予了一定的职责,但各行政监管机关之间监管职权交叉重叠,实际监管过程中未形成统一协调的监管工作机制,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各行政监管机关相互推卸责任,按地方政府临时成立的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委员会确定各行政监管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之间因果关系难以判断。

  重大安全事故专家组对事故发生原因的论证往往是地方政府成立的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委员会判断各监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主要依据,人民法院对重大安全事故专家组就事故发生原因论证的科学性往往难以审查判断,从而造成人民法院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与重大安全事故之间因果关系难以判断,造成人民法院对安全生产监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定罪量刑方面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做法。

  (三)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

  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等情形,除个别罪名之外,绝大多数罪名还没有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实践中,各人民法院掌握的标准和做法也各不一致,严重影响了对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多。

  实践中,对于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犯罪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均存在不同看法。对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犯罪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突出的法律适用争议问题仍需立法和司法解释进一步予以解释。

  (五)对安全生产监管机关工作人员判处刑罚地方政府干扰多。

对策和建议:

  1、随着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需要《司法解释》加以明确规定,为依法打击去安全生产监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提供法律保障。

  2、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排除地方政府对该类案件审理的干扰。

  3、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选聘部分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或者对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说明。

  4、应该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审判监督。通过发送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关改进工作,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泰兴法院  陆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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