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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名环境污染案件被告人二审在泰兴宣判


 


 

  2014 12月31日,泰兴法院第一法庭,泰州中级法院对 “12.19”污染环境案的刑事部分作出二审判决。14名污染环境的被告人和2名监管失职的海事人员均被判处1年至5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戴某、姚某等人买来专门的车辆、船舶,与泰兴数家化工企业联系。他们运走这些企业产生的副产盐酸、硫酸,企业每吨“补贴”给他们20~100元不等。戴某等14人把收购来的盐酸、硫酸,通过槽罐车、危险品运输船直接倒入内河,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2014年8月,我院作出一审判决后,14名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泰州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同时认定部分被告人参与排放的危险废物的数量有误,导致量刑不当,故依法改判。另外,对于两名海事人员的上诉。泰州中院与同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对1.6亿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民事索赔部分)作出二审宣判,至此“12.19”环境污染系列案件全部彻底办理结束。

泰兴市人民法院常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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