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典型案例 浏览正文
我院组织私宰生猪案件旁听

  近日,我院组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农委、各乡镇分管食品安全的负责人近150人,旁听了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件旁听。

  根据检方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7月间,在其位于新街镇某村的家中私设生猪屠宰场,向周边群众收购生猪后在家中屠宰并对外销售,同时帮助他人屠宰生猪并收取20-30元/头的屠宰费。李某共在家中非法屠宰生猪52头,非法经营金额8万多元,获利屠宰费8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据承办法官介绍,过去由于私宰生猪行为没有明确写入法律法规中,单是私宰行为难以入罪,导致私宰生猪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如果在私宰生猪的同时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猪肉,则会从重定罪处罚。

  法官还介绍,根据条例规定,家里自养自食的,允许零星宰杀。但是,如果长期、大量宰杀生猪销售,牟取利益,就一定要到定点的屠宰场进行宰杀,且那些猪肉要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才能流入市场,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分隔线----------------------------

Copyright(c) 2012 泰兴市人民法院主办 备案号:苏ICP备12073305号-1

地址:泰兴市国庆东路151号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