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党组工作,提高党组议事决策水平,使党组议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党组议事范围和职责
1、传达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文件、批示,市委、市人大召开的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听取上级法院召开的专业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3、根据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确定本院年度工作计划及措施,对工作计划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4、讨论研究全院的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干警队伍建设和机关党组织建设,有针对性地研究相应的措施。
5、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提出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培训意见,讨论和决定干部的培养、考核、选拔、推荐和调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和奖惩。
6、审查批准本院制定或修订的规章制度。
7、审查本院重大的基本建设、物质装备的配置及大额资金的投放使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8、对审判工作、司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及时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9、讨论以法院名义向市委、市人大及上级法院的工作报告、请示等。
10、其他需要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二、党组会议制度
1、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党组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的委员召集和主持。
3、党组会议的议题和列席人员由书记确定。党组成员认为需提请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应事先与党组秘书联系,列入党组会议议题。
4、党组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开的会议外,一般应提前一日通知党组成员。
5、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讨论研究干部人事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如涉及党组成员的亲属、子女时,本人应当回避。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6、党组会议讨论研究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决议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一次会议再议。
7、每次党组会议由党组秘书负责记录。党组秘书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由书记指定其他成员临时负责记录。
8、严格保密纪律。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除会议决定在一定范围内传达、通报或公布外,对不应公开必须保密的内容,与会成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三、文件审批和管理制度
1、凡以党组名义印发的涉及全面工作的文件,需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党组书记签发。属于某一方面的文件,由分管的党组成员(副院长)签发。
2、凡呈送党组成员传阅办理审批的文件,由院办公室统一收文登记,按规定呈送传阅。党组成员参加各种会议所带回的资料,应交办公室登记和管理。
四、集体领导制度
1、党组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研究、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制度。凡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必须党组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员无权决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事项,也无权改变党组会议集体决定。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的集体决定,在言行上不得消极抵触。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的,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2、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会议的决议,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并对分管的工作敢于负责,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班子成员间的相互沟通,密切工作上的协作配合。党组成员对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根据需要,可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适时向党组书记通报或向党组汇报。党组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