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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民一庭两篇案例入选泰州中院劳动争议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不断涌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日趋多元化、复杂化,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逐年上升。为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更好发挥典型案例服务社会、指导审判的作用,市中院开展劳动争议纠纷专题调研和案例征集,并形成2016年度劳动争议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我院民一庭戴红星法官撰写的《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满足人数要求并履行必经程序》、《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至新单位工作,原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新单位工作年限》两篇案例顺利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一、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满足人数要求并履行“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和“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必经程序。

  【案情介绍】:蒋某自2010年6月进入某化学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11月,公司因停产将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员工放假。2015年11月10日,公司人事部门通知蒋某等6人要裁员,11月20日向蒋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蒋某等6人的劳动合同。公司对蒋某等6人作经济性裁员向本单位工会发出了征求意见函,工会也在回执上加盖公章。但公司裁减人员方案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蒋某即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化学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放假期间的生活费、拖欠的工资、租房补贴等。仲裁委裁决:一、某化学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蒋某一次性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8074.47元;二、对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蒋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某化学有限公司虽举证其因市场行情、企业资金链等多方面因素被迫停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但其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包括蒋某在内的员工仅为6名,且其未履行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故某化学有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关系违法,需向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官寄语】:企业因运营出现严重问题,财务状况出现严重亏损,一次性辞退部分闲余员工,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以保护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亦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设置经济性裁员条款的初衷。但进行经济性裁员毕竟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为取得职工对经济性裁员行为的理解和认同,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促使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劳动合同法》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除需达到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规定,还应当履行将理由、裁减方案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和将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必经程序。虽然用人单位的这一义务仅是程序性的,不论工会、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与否,最终决定权仍在用人单位,但是这些程序对于保障劳动者免受不公正解雇,促进劳资双方通过自我协调化解劳资纠纷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该程序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二、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至新单位工作,原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新单位工作年限

  【案情介绍】:田某于2006年2月到某水工公司工作,自2006年以来一直在泰工088挖泥船上工作,担任驾驶操作员等工作至2014年1月。某水工公司系由江苏某机械集团公司于2002年经改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某。2014年4月30日法院裁定宣告某水工公司破产。某水处理公司于2009年5月设立,常某某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07年3月至2012年11月期间,田某的基本养老保险由某水工公司为其缴纳。自2012年12月起至2013年5月,田某的社会保险一直由某水处理公司缴纳。2013年5月15日,某水处理公司单方为田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和停保手续。2014年1月,田某发现自己保险被停缴,遂于2016年2月25日向某水处理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田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水处理公司给付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依法为其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仲裁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处理。田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田某2006年2月至某水工公司工作,自2006年以来一直在泰工088挖泥船上担任轮机等工作至2014年1月,其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并无变化,而从2012年12月起至2013年5月田某的社会保险由某水处理公司缴纳,根据规定,应当认定属于“非因田某本人原因从某水工公司被安排到某水处理公司工作”,现田某因某水处理公司停缴社会保险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依法应向田某承担给付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等责任。

  【法官寄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是对劳动者以往做出贡献的补偿,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实践中,一些集团公司因经营需要,在不同的用人单位之间进行业务划拨,将劳动者从一个用人单位指派、转移到另一个用人单位。以此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此时,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需要与新的用人单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原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将被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只要新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都应当把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以确定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泰兴法院民一庭年均审理劳动争议案件160余件,今年一季度已受理53件,劳动争议案件已成为民事案件中举足轻重的案件类型。今后,民一庭将进一步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优化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效,妥善处理各类劳动争议纠纷,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助推经济新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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