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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前夕,我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


 


 

  为迎接“6·26”国际禁毒日的到来,6月22日,我院刑庭公开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案,市政协常委、市工商联副主席张爱群全程参与旁听。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至9月间,多次在泰兴市嘉福国际城内、济川街道星火路等地多次贩卖冰毒合计28.41克,其中8月3日、4日,指使被告人曹某向刘某某贩卖冰毒0.98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王某某、曹某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50元、400元,一并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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