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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替考?别想了!今天,我院公开审理泰兴首例代替考试案并当庭宣判!

  都说考驾照难,要拿到驾驶证,要经历风吹日晒、起早贪黑,确实要花费一番功夫。

  作为考试而言,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要靠真功夫才能拿到小本本。

  但是却有这样一些人,为了通过考试、为了获取眼前蝇头小利,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

  今天上午,我院刑庭公开审理了泰兴首例代替考试案,并当庭宣判。泰兴市部分驾校教练旁听了案件庭审。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被告人闫兆某某通过在无锡市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招生的被告人韩某某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员C1证的培训考试。后闫某某因文化程度低无法通过机动车驾驶员科目考试,向被告人韩某某求助。被告人韩某某为非法获利与泰兴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的教练员印某商量对策,后被告人韩某某找到与被告人闫某某相貌、身形相似的被告人倪某某代替被告人闫某某参加考试,并承诺给予好处。

  2017年3月3日上午,被告人韩某某、倪某某、闫某某至泰兴市某驾驶员考试中心,被告人印某指使被告人倪某某和闫某某互换衣服,由被告人倪某某代替被告人闫某某参加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的考试并顺利通过。事后被告人闫某某给予被告人韩某某人民币3000元好处费,被告人韩某某给予被告人倪某某人民币300元好处费。

  2017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韩某某、倪某某至泰兴市兴泰驾驶员考试中心,被告人印某明知被告人倪某某再次代替被告人闫某某参加考试,仍发放准考单据。被告人倪某某再次代替被告人闫某某参加机动车驾驶员科目四考试,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当庭宣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印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韩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倪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闫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韩某某、倪某某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300元,一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审判长提醒

  这个案件存在两点危害性:第一点是对于驾驶证一旦颁发,对道路安全造成严重的潜在危害;第二点实施代替考试行为是对参加考试的其他人员不公平,考试制度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他的公平,通过考试获得成绩,达到相应的标准,取得驾驶证,四名被告人代替考试的行为是作弊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获取驾驶证,不仅危害了驾驶员考试的制度,对其他的考试人员也是严重的不公平,也在社会上滋生了考试作弊不诚信、不良风气。

  这个案件的办理也是驾驶员培训市场的一次警醒,凡事不能投机取巧,否则最终还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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