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庭内外 > 人民法庭 浏览正文
“和好树”下见证最初的美好

  “和好树”是黄桥法庭里的一道奇景,多年来见证了一次又一次夫妻和好、家庭和睦的美好时刻;赵湘法官,泰兴法院的“调解能手”,就像是“和好树”在人间的化身,她用温暖和柔情感化了一个又一个心灰意冷的当事人,挽救了一个又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她的真诚和努力赢得了当地老百姓的尊重和信任,也让“和好树”的美名越传越远。

  让我们捡起一片片银杏叶,与“和好树”一起,见证这最初的美好。

场景一:

  被告陈某经常对原告王某使用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情绪较为激动,不停地哭诉自己所遭受的委屈,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责怪原告不操持家务,要公婆侍奉,但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赵法官见此情形即决定休庭,给双方一定的冷静期,同时继续做原、被告的工作,尽量挽救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双方当时经协调未果。原告随即准备离开法庭。一直在庭外等待的其仅仅四岁大的儿子,突然推搡开一直带着他的奶奶,哭喊着奔向几个月未见的离开法庭大门的妈妈。那一刻,赵法官说,她感到莫名的心酸,母爱永远最伟大,孩子不可缺失。她坚信,这个离婚案件她一定要调解和好。

  于是,赵法官利用周末休息的时间再次分别做原、被告的工作,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从法律角度告知其该行为的违法性,让其保证在以后的生活中不准再有家暴行为,让被告认识到妻子在家不是贪图享受,带孩子操持家务也同样辛劳,娶老婆是用来呵护和爱的,而不是用来打和骂的,并要求其每月支付原告相应的生活费;赵法官同时也和原告进行了长时间的沟通,从家庭完整、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劝说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同时告知原、被告其有一个聪明伶俐、惹人疼爱的儿子,二老把家庭照料得好好的,双方均应珍惜幸福生活的来之不易,各自均要查找自身的不足,互相理解,互相宽容,给孩子一个温馨的家,夫妻共建家庭,增进和谐。赵法官的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感动了双方当事人。后原、被告双方又来到黄桥法庭,被告当面保证以后不再对原告动手打骂,并承诺加强对妻子的关心和照顾,原告也表示愿意谅解被告,和被告一起见证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家庭在法庭“和好树”下合影留念,握手言和,破镜重圆。

场景二:

  原告周某和被告钱某二人系再婚,婚后因被告有赌博的坏习惯,有时候酒后对原告偶尔有动手现象,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时,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通过庭审,赵湘了解到原告有一个患有尿毒症的成年未婚儿子,还有一个正在读大学的女儿,日常开支都是靠被告的固定收入及额外打工来接济,被告为家庭付出了不少,就是有点小赌,便当场做原告的息诉工作。庭审后,赵法官又立即和被告取得电话联系,先是肯定他做得好的一面,让其对法官产生信任感,愿意和法官交流并听其倾诉。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想法,赵法官又告知原告其家庭的特殊性、如离婚其一个人操持家庭的艰辛和不易,便通知双方第二天来法庭,帮他们协调处理其间的不愉快。次日,原、被告双方来到法庭,赵法官和他们促膝谈心,先是肯定他们的不容易,儿子平时医病需花费用,还盖起了新房,没有外债,尚有积蓄,应该算一个和美的家庭,然后赵法官从侧面缓和指出被告的不到之处,尽量少打牌,少饮酒,适可而止,多关心和体贴妻子;同时让原告多多宽容对方,男人释放压力,有时候要给予理解,给对方一定的自由空间,教育儿女平时要尊重继父,懂得感恩。经过赵法官的耐心调解和劝说,在法庭“和好树”的见证下,周某和钱某一对已过半百之年的老夫妻说开道破,喜笑颜开。

场景三: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是夫妻,2013年经法院判决离婚,但离婚时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告是入赘女婿,在共同生活期间,建造了房屋,原告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经过庭审,可确认涉案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为了快速审结,赵法官便要求尽快追加当事人,给予对方一定答辩期,安排时间再次开庭。通过联系沟通,因原、被告双方对房屋的分割方案争议较大,赵湘法官认为如果机械办案,虽然能从法律层面解决问题,但不利于钝化双方矛盾,不能起到良好的社会层面效应,于是决定到当地开展巡回审理,并主动联系当地司法所、村委会干部参与庭审,形成良好的联动联调机制。赵湘法官从社会影响、道德评价、法律效果等方面做当事人的工作,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单立门户,以免后患,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了双方矛盾,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官心语】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在处理离婚、析产纠纷等案件时,抓住主要矛盾,多从爱情、亲情入手,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才能将矛盾化解于无形。

丁佳驹

------分隔线----------------------------

Copyright(c) 2012 泰兴市人民法院主办 备案号:苏ICP备12073305号-1

地址:泰兴市国庆东路151号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