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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密约定,公司高管被解除劳动合同

泰兴法院  丰海东

  近日,泰兴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司高管因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张某1998年入职泰兴某大型企业,经过二十年的打拼,逐渐进入公司管理层并升任总经理室秘书组组长。后公司拟调整张某至其他岗位,遭到了张某的拒绝。不久,张某利用周日时间至其办公室,将其电脑内保存的关于公司的各项管理办法、细则以及经营决策会会议材料、费用计算、项目计划等资料剪切至个人移动硬盘内,带回家中。后来公司通过数据监控系统发现张某拷贝数据后,张某在公司要求之下将移动硬盘上交。经工厂管理委员会会议、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后,该公司以张某违反保密约定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张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遂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又诉至法院。张某认为其剪切的资料不属于公司机密,剪切资料的本意也仅仅是为了暂缓工作交接,以等待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面谈,且被公司发现后其交回移动硬盘并未致公司利益受损,其行为按公司规章制度至多给予记过处分而不致被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张某不仅向公司出具了《保密承诺书》,而且与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员工保密协议》以及《保密承诺书》所规定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张某复制的公司管理制度、经营决策材料、项目计划等资料明显属于公司保密资料,其未经公司允许,擅自将其电脑内包含有公司保密资料的文件通过剪切、粘贴方式存储至其移动硬盘并带至自己家中,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公司依据《员工保密协议》、《保密承诺书》及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守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上兴衰成败、生死存亡的关键,充分利用商业秘密,能给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为充分保护自身商业秘密,企业在员工入职时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或与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但与重视保守商业秘密的企业相比,员工虽知晓保密约定,但在具体履行过程中往往重视不够,致自身利益受损。

  本案中,张某不理智的行为致其被解除劳动合同,丢失了薪水不菲的工作岗位,其甚感委屈,因为其行为至今并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其本意或许亦如其所说。但从公司的角度考虑,管理制度必须得到严格的执行,任何人情化的处理最终可能会带来“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严重后果,最终损害公司及其他员工的利益。希望此案能够警示职场人,保守商业秘密并不仅仅停留在那一纸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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