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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集中宣判两起污染环境案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上午,我院对被告人陈某、孔某污染环境案和被告人冯某污染环境案等两起污染环境案件进行公开宣判,3名被告人分获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孔某和冯某,将宁波某医药化工厂40%左右的二氧六环副产物运输到靖江,作为燃料油销售给他人使用,卖得人民币118000多元,该副产物是危险废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孔某为谋取利益,明知自己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和能力,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承揽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宁波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医药危险废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被告人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为谋取利益,明知同案人孔某、陈某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和能力,违反国家规定,仍共谋将宁波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医药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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