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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电动车 撞死人被判实刑

  (特约通讯员 胡玲 秦晓林)日前,市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特殊的醉酒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某万万没有想到,一念之差,以为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喝酒驾驶应该不会违法,谁知酿成大祸,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一人命丧黄泉,自己也被判6个月刑罚。

  张某,初中文化,今年2月25日晚,饮酒后驾驶制动不符要求的电动车,因反应不及,撞上同向步行的季某,导致季某颅脑损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049毫克/毫升,属醉酒驾车,对该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间,为减轻张某刑罚,其近亲属与被害人季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书,并履行了相应赔偿款,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庭审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关于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明,认定被告人张某属醉酒驾驶,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市法院依照我国《刑法》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承办法官提醒,在我国电动车使用非常普遍,其性能处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管理尚不规范。目前,饮酒后不开(骑)机动车的意识已逐渐深入民心,但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的情况屡见不鲜,且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呈激增趋势。从本案看,被告人虽驾驶的是电动车,但造成的后果已属于“重大交通事故”,故不能适用缓刑。希望广大老百姓能引以为戒,坚决树立“喝酒不开车”的意识,关爱自己的安全,也关爱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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