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庭内外 浏览正文
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合同诈骗案

  日前,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

  经依法查明,被告人邓某因无力偿还债务,于今年2月到3月间,先后五次到我市五家汽车租赁服务中心,采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手段,骗租轿车5辆,共计价值人民币203000元。之后邓某将上述所租赁的车辆用于向刘某等人抵押借款,共计人民币207000元,所得赃款被邓某用于给付汽车租赁费用、偿还债务等。后经汽车租赁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人邓某采用不接电话、借故拖延时间的手段,拒不归还租赁的车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邓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为赎回轿车发还原主等因素,可酌情从轻处罚。

------分隔线----------------------------

Copyright(c) 2012 泰兴市人民法院主办 备案号:苏ICP备12073305号-1

地址:泰兴市国庆东路151号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