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庭内外 浏览正文
一假释人员违反矫正办法再判入狱
  罪犯获得假释,本应加倍珍惜。可是,根思乡李某回归社会不久,却因为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9月6日再次入狱。

  2010年10月份,李某因为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南京市浦口监狱服刑,由于在监狱里面表现较好,今年4月26日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对象必须要定期履行电话汇报和书面思想汇报等矫正义务。李某自报到后,一直没有履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思乡司法所和村干部多次登门查找,仍然没有音讯。根思乡司法所司法干事吴克峰介绍,社区矫正对象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经过基层司法所查证属实,按照相关的管理程序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撤消假释、收监执行。

  今年7月2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消对罪犯李某的假释裁定,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分隔线----------------------------

Copyright(c) 2012 泰兴市人民法院主办 备案号:苏ICP备12073305号-1

地址:泰兴市国庆东路151号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