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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转卖异想天开 合同诈骗被判刑罚

  租辆车开了几天后转手给别人作为抵押进行借款,近日,泰兴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陈某依法做出了判决。

  被告人陈曾因寻衅滋事,于1998年8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后又因犯抢劫罪被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满释放后,陈某并没有痛定思痛,依然过着游手好闲的生活。2011年12月,被告人陈某自本市吉庆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得牌号为苏MJU855的红旗CA7230AT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6.8万元),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个月,租金为300元/天。后来陈某因没有钱用,遂产生使用租赁车辆抵押借款套取现金使用的念头。在租赁期限届满陈某续租车辆一个月,随后又用该车抵押向蒋某借款人民币5.8万元。然后陈某采取将手机关机、避而不见的方式逃匿,所得5.8万元赃款被陈某挥霍。眼看这种方法来钱又快又轻松,一个月后,陈某故技重施,两次租赁汽车并于当天抵押给他人,分别得到赃款5万元、2万元。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近亲属向受害人进行了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泰兴市人民法院 秦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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