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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公开宣判制售地沟油案件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10月9日上午,泰兴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益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黄路兵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审判长葛凤山的宣判声在庄严肃穆的法庭里回荡。经审理查明,2011年年初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等人明知泰兴市富康食用油脂加工厂是生产、销售食用猪油的企业,仍先后多次将以含有淋巴组织、粗血管的猪皮上的碎油、肠油、网油、花油、奶泡等猪下脚料为原料熬制毛油,以5000元/吨至7000元/吨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市富康食用油脂加工厂用于精炼食用猪油,共计约1892吨,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248万余元。

  上述毛油被富康食用油脂加工厂负责人李某销售至湖南省、贵州省、江西省、浙江省、福建省等地供人食用。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均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被告人沈跃进懊悔道:“我们挣昧良心的钱,法律意识也很差,从没有学习法律,才导致今天这个局面。”

  据了解,地沟油可分为三类,一指将下水道中的油腻漂浮物或者将宾馆、酒楼的剩饭、剩菜(通称泔水)经过简单加工、提炼出的油,二是劣质猪肉、猪内脏、猪皮加工以及提炼后产出的油,三是用于油炸食品的油使用次数超过一定次数后,再被重复使用或往其中添加一些新油后重新使用的油。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总工程师,证人罗益群介绍,碎皮、淋巴结、气管、肾上腺、甲状腺、粗血管等不能作为炼制食用猪油的原料,猪制品加工废弃物、变质的脏器等都属于非食品原料。一旦食用“地沟油”,它会破坏人们的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物中毒,甚至致癌的严重后果。

  旁听的市民姚翔说:“这些不法分子昧着良心,将地沟油提炼成食用油,流入百姓的餐桌,危害了百姓的生命安全,终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泰兴市人民法院 朱美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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