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兴法院向该市教育系统发出司法建议,就防范在校学生发生人身损害提出合理化建议。
今年以来,该院已受理因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伤害起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9件,较去年同期2件相比有大幅度上升。在已审结的7起案件中,受伤最严重的学生因左眼损伤后盲目4级以上,构成八级伤残,产生损失22万余元; 1名学生因右眼球钝挫伤,构成十级伤残;2名学生因两颗门牙冠折,需要每8-10年更换牙齿;1名学生右侧尺骨骨折,进行了两次手术。承办这几起案件的法官均表示:在校的意外伤害不仅可能造成未成年人的永久性残疾,消耗巨额的医疗费用,给孩子及家庭带来痛苦和不幸,也给学校、政府以及社会造成巨大的负担和损失。
为减少并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泰兴法院向教育系统提出了三点合理化建议:
1.将学生的安全教育纳入正式的教学内容。安全管理重点在于预防。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年龄、年级特点,环境、季节特点等制定适时教学计划,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利用与学生紧密相关的事例教育学生,从中吸取教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素质。
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教育,提高教师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和技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所引发的各种损失。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3.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学校可与校内各部门、教师,甚至学生家长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泰兴市人民法院 徐颖 常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