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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法询函(2018)第 3 号"的补充公告
关于"泰法询函(2018)第 3 号"的补充公告

    为确保本次询价采购原厂服务的真实性,现就我院2018年3月20日通过“泰兴市人民法院网(http://www.txfy.gov.cn)”发布的“泰法询函(2018)第 3 号”询价公告作如下补充:

    供应商须在现场报价时书面承诺相关数据迁移服务由“南京怀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厂工程师提供,并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南京怀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原厂服务承诺函”原件,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以上补充内容,请知悉。

 

201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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