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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情调解解困局

泰兴法院唐胜

  投保人陈某身患疾病生命垂危,因家境贫困缺乏资金治疗,抱着一腔希望至保险公司理赔,不料保险公司却对保险合同作出了与投保人理解不同的解释而拒赔,投保人无奈只得诉至法院,在承办法官的倾情调解下最短时间内拿到了理赔款。

  陈某的父亲早年因病去世,靠母亲一人打工维持家庭。2005年3月,陈某的母亲出于对儿子的疼爱,挤出钱来为陈某投保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约定如陈某患重大疾病时,可获得2万元的保险理赔款。

  2013年1月,陈某感觉身体不适,渐渐演变为行动迟缓,言语含糊,只得入住泰兴人民医院治疗,治疗后病情不见好转,无奈转至北京协和医院治疗,经检查确诊陈某患了较为罕见的CASPR2抗体阳性的自身免疫性脑炎,治疗困难,且维持日常治疗需要较高的费用,依陈某家庭状况无力承担。陈某母亲此时突然想起当初曾为陈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在患重大疾病时可以得到理赔,于是持保单及相关医疗文证至保险公司理赔,原本以为能获得赔偿款以维持陈某的治疗,却不料保险公司在审核资料后认为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在条款中有具体约定,仅指心脏病、冠状动脉旁路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癌症、瘫痪等16种疾病,陈某所患疾病并不在这16种疾病之中,故不予理赔。

  面对保险公司的答复,陈某的母亲傻了眼,之后是异常的愤怒:原以为自己省吃俭用给儿子买的保险能在关键时刻救儿子一命,却不料在这危急时刻给自己泼了这么一瓢冷水。于是,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的理解双方各执一词,调解时双方均不肯让步,案件的审理陷入了僵局。承办法官从陈某的代理人处了解到陈某的病情急需治疗,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对陈某的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进行鉴定需要较长时间,而陈某的病情却拖不起。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急当事人之所急,多方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法,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保险公司同意立即支付保险理赔款2万元,原告陈某的燃眉之急得到了解决。

  法官提醒:购买保险前应当详细阅读合同条款,保险合同里有关权利描述、纠纷的处理和管辖权、不可抗力条款及其他定义的解释等等,都与法律文件相类似。对此提醒市民在购买前应详细阅读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保险条款等有关内容,如对保险合同中出现的现金价值、交费宽限期条款、复效期、索赔期限等专业术语不了解或了解不清楚时可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如有疑问可拨打保险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咨询,避免自己对保险内容发生误解,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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