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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办丧事 不幸遇车祸死亡能认定为工伤吗

   日前,市法院行政庭审理了一起原告甲公司不服被告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某工伤认定案。

    孙某系第三人王某的丈夫,是甲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工。2010年10月31日,孙某因要回家帮助办理丧事,特向公司申请假期11天,并出具请假条一份。

    2010年11月4日上午6时50分左右,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5月30日,相关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孙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即因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

    对于此决定,甲公司不服,并诉至市法院。

    经审理,市法院认为,对于孙某是否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出示了死者孙某提交的请假条,证明了孙某于2010年10月31日因要回家帮助办理丧事,向甲公司申请请假的事实。同时,被告市人社局所调查的证人,因与第三人之间有利害关系,故证人所作陈述不能印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鉴于上述理由,合议庭经讨论,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并决定予以撤销。

    面对结果,第三人王某情绪激动,声称家庭困难,法院这样判对其不公,并扬言上访。

    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数次登门,做原告甲公司的思想工作,希望其考虑到死者孙某的家庭情况,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定的帮助。在承办法官的屡次协调下,甲公司最终同意给予第三人王某13万元的补偿。至此,本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尹红梅  胡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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