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法院审结一起持有假币案。
被告汪某,连云港人,因犯持有假币罪,曾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四年的牢狱生涯,并没有让汪某汲取教训。好逸恶劳的本性,让汪某再次落入了法网。
2010年7月20日,汪某来到泰兴市某旅社住宿。当晚,恰巧碰到民警巡查。汪某一时的惊慌引起了民警的怀疑,遂对其携带的箱包进行搜查,查获了美金10178元。
后经中国银行泰州分行鉴定,被告汪某所携带的美元均为假币。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汪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胡玲 徐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