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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背书”引发司法建议

    (通讯员  于亚明  汪云成)市法院在审理商事案件时,发现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在背书转让银行票据时,不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大量纠纷出现。为防止企业因此类纠纷产生经济损失,市法院通过深入调研,向全市各企业发出司法建议书。

    建议指出了出具或接收“空白背书”票据所产生的后果:一是企业接收“空白背书”票据后,财务人员如不注意妥善保管,一旦遗失或失窃,将会直接造成资金损失。而如果接收的背书票据已明确在被背书人一栏写上了被背书人的全称,这张票据一旦失窃或遗失,持有人得不到被背书人的印鉴章,这份票据将无法得到承兑,等同于废纸一张。失去这份完全背书票据的被背书人可以依法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取得票据权利。二是企业在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业务单位时,如果没有在被背书人一栏写上业务单位的全称,业务单位的业务员取走这份“空白背书”票据时,又没有出具收条,如果业务单位自己没有直接兑付票据金额,而再次转让,一旦产生纠纷,企业将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向对方支付了相关款项,极有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三是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存在故意出具“空白背书”,以达到混水摸鱼,中饱私囊的目的。

    此外,建议中还列举了多个具体的案例,让企业更加直观地感受到出具或接收“空白背书”票据所产生的后果,呼吁企业在接收或背书转让票据时,一定要及时在被背书人一栏写全被背书人的名称,防止发生意外,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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