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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最高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药案

    (特约通讯员  徐辉云 胡玲)3月31日,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由最高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药案。

    被告人丁某,河南人,自2008年伊始,就通过跨省“自创药名、自产药丸、自售药丸”的方式生产销售假药,长达3年之久。

    3年内,丁某从河南省台前县韩某处购买无牌无名药丸胶囊,自创药名马龙乌蝎胶囊、金哈甘贝胶囊,自我设计说明书、盒壳样式,并雇请蒋某进行加工。加工结束后,丁某又通过物流,将药丸运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告人王某住处,在该处和通化县王某小姑家,进行贴签、装盒、装箱后,再以假名“王某某”的名义对外销售。

    至2011年5月,被告人丁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生产马龙乌蝎胶囊、金哈甘贝胶囊共计66905瓶,并以8至25元的价格向江苏、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南等15个省近100个市县销售,共销售得款53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的妹妹在明知丁某与其姐姐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下,从2011年2月开始,也加入其中,帮助他们生产、销售马龙乌蝎胶囊。

    经鉴定,马龙乌蝎胶囊含有双氯芬酸钠、醋酸泼尼松等激素成分,长期服用,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011年5月8日12时许,王氏姐妹将非法生产的批号为2011/03/03的马龙乌蝎胶囊950瓶准备邮寄时,被当场抓获。

    案发后,侦查人员在被告人丁某的租住地扣押了批号为2010/10/02的马龙乌蝎胶囊100瓶、批号为2011/03/03的金哈甘贝胶囊65瓶、无标签瓶装胶囊1000瓶、马龙乌蝎胶囊标签10800份、马龙乌蝎胶囊外包装盒4200只、马龙乌蝎胶囊说明书5000份及非法所得人民币4.5万元。

    归案后,被告人丁某、王氏姐妹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件,药品的安全问题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被告人丁某等人近3年内生产、销售如此大量的假药,且多次销往全国各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不属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丁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王某之妹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并责令三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48万余元,上缴国库。扣押的马龙乌蝎胶囊1050瓶、金哈甘贝胶囊65瓶、无标签瓶装胶囊1000瓶、马龙乌蝎胶囊标签10800份、马龙乌蝎胶囊外包装盒4200只、马龙乌蝎胶囊说明书5000份,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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