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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还是还款 证据欠缺无奈何

    (特约通讯员  戴爱明  胡玲)日前,仅凭一张银行汇款单据向前女友的妹妹讨要欠款的何某被市法院依法驳回了诉讼请求。

    事情的缘由还得追溯到2010年初,何某经人介绍与姚某某相识并恋爱。是年4月2日,何某通过卡卡转账的方式,汇款1万元至姚某某的妹妹姚某农业银行卡中。后何某与姚某某因故未能成婚,何某便以姚某因缺钱做生意向其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姚某偿还借款1万元。

    接到姐姐前男友的诉状,姚某满腹委屈,其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因建房缺钱,何某于2009年腊月向其借款1万元,有在场见证的证人证言证实,后何某通过向其银行卡中汇款的方式偿还了所欠的借款。

    双方就卡卡转账的1万元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还款产生了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款项的性质关键在于举证责任分配,何某主张属于借款,其有责任提供足以证实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但除其所提交的汇款单据外,并未提供其它证据证实,故认定何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此款系借款性质,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虽然法院依据证据分配规则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但1万元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还款,除了当事人外,我们无从得知。在此,笔者提醒读者: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经济往来时,要强化证据意识,谨记充分的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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