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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绑架案宣判 6被告获刑

  日前,市人民法院对“9•20”绑架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覃某、陈某等6人作出了宣判。

  2011年9月20号下午5点,广西籍覃某、重庆籍陈某、四川籍袁某、隆某等在我市绑架了张某。被告人覃某、隆某穿着迷彩服,戴头盔,冒充省公安厅工作人员拦截张某驾驶的牌号为苏MK9833的皇冠轿车,被告人隆某持仿真手枪威胁,被告人覃某在旁言语恐吓,被告人覃某强行打开车门锁并驾驶苏MK9833轿车,被告人覃某、隆某将张某劫持在该车上开往扬州。

  期间,几名被告人将张某转移至江西、安徽等地。被告人覃某多次拨打张某父亲的电话,以人质安全相威胁索要人民币1000万元,后经谈判将至索要人民币650万元。

  9月22日2时许,在赎金交付前,公安干警将在安徽省境内一高速公路服务区陈某驾驶的浙O20432奔驰轿车内的张某解救,并将被告人隆某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陈某、隆某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此外,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覃某、陈某 、隆某还曾在浙江流窜作案多次。

  被告人覃海纲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陈某、隆某、袁某、覃某、肖某等人分别被判处十九年到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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