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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不行方便 法院支持维权

  日前,因邻居拒绝提供通行便利而无法更换破损窗户的严某的请求,得到了市法院的支持,接到判决书的严某喜极而泣。

  事情还得追溯到五年前,外乡人严某兴冲冲地购买了位于泰兴某镇某新村的房屋,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本来买房是高兴的事,谁曾想,严某这次买房,竟买出了麻烦。由于严某购买房屋的后窗户是木头材质,经过长年的风吹日晒,窗户的边框渐渐腐蚀,根本不能避风挡雨。每逢刮风下雨,严某的八旬老母因受不住风雨之苦,不得不借居他处。

  严某十分自责,决心更换窗户。经过仔细查看,严某伤了脑筋,原来由于窗户布局不合理,须从屋后重新安装。而在严某入住前,邻居柯某已在屋前建成以严某的房屋后墙为一面的封闭式院落。严某要换窗户,必须从柯某的院落中通行。
经过了解,柯某的房屋并没有自住,而是出租给了他人。在征得承租人同意后,严某经过柯某院子,将木窗户卸下,拟安装铝合金窗户。

  谁知,工程刚过半,柯某闻讯赶来,以严某未经其同意为由,阻止严某从其院子里通行安装窗户。

  严某无奈,多方找人与柯某协商,怎奈柯某拒不通融。严某不得已用塑料布将已拆下的窗户蒙上,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因双方的房屋相邻而形成相邻关系,严某为方便生活,重新安装房屋后墙上的窗户,需柯某提供通行便利,柯某以严某未告知为由拒绝为严某提供通行,无法律依据,其行为已给原告造成妨碍。故判决原告严某在其房屋后墙安装窗户,被告柯某应当提供通行方便。

  本案的发生不由得让我们深思:邻里间应当如何相处?俗话说“邻里好,赛金宝”,严某、柯某原本可以成为一对好邻居,但柯某仅因为所谓“面子”问题而不顾严某所面临的困难,忘记了“与人方便,与己方便”的古训,最终导致双方对簿公堂,并承担了败诉的后果,真可谓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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