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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迷网络赌博 诈骗钱财落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端学锋)日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高某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被告人高某向相关被害人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

  一、职务侵占

  被告人高某于2012年2月24日与泰兴市××运输机械厂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公司安排从事网络销售工作。2012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高某利用代表本公司与新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食品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职务之便,骗得上述公司支付给其本单位的货款合计人民币91440元,占为己有后用于网络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的父亲代其向被害人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

  二、诈骗

  2012年5月间,被告人高某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仍在电话中对其客户刘×谎称有急事需要借钱,先后两次分别骗得刘×人民币14000元、1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三、合同诈骗

  被告人高某明知自己无实际履行能力,仍于2012年6月上旬与新疆××公司刘×口头约定,由高某本人提供价值人民币23000元的全自动堆高车1台给××公司。2012年6月10日至18日间,被告人高某以货物已发出、乌鲁木齐交通管制、老板急等用钱等为由,骗得刘×先后3次汇至吴×华(网络赌博服务商)个人账户的人民币49251元,扣除××机械厂应得货款及税款人民币26251元,被告人高某合同诈骗实际数额人民币23000元,并将上述全部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后被告人高某于2012年6月28日改变联系方式逃匿至无锡、南京等地,同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高某犯有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退出部分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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