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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偶莫心急 谨防被诈骗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端学锋)近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5月至8月,被告人马某以帮助陶某某介绍对象“周玉莲”为名,自己冒充“周玉莲”、“周玉莲的女儿李老师”,多次电话联系陶某某,以“周玉莲”购买项链、家中办丧事、迁户口等需要用钱为由,先后6次骗得陶某某人民币14300元。

  被告人马某最后一次以结婚购买家电需要用钱为由,向陶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0元,因陶某某的亲属报警而未得逞。

  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的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并代其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退清赃款并主动缴纳部分财产刑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赃款未用于个人挥霍、亲属已代其退清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的情节属实,对此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其多次诈骗,且诈骗的对象是残疾人,不宜适用缓刑,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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