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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债集资诈骗 案发被判十年半

    (通讯员  雪峰)近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顾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顾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顾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83.705万元,分别发还给相关被害人。

    被告人顾某某于2005至2006年间举债创办泰兴市××秸杆加工厂。为偿还所欠的高利贷本息,被告人顾某某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于2009年4月至2012年5月间,采取虚构秸秆加工厂扩大规模需要资金的事实,并许以给付月息1分至1角5分的高额利息为诱,向周某某、周某、孙某某等26人集资共计人民币391.58万元,扣除已归还本息共计人民币107.875万元,致使283.705万元今未能偿还。被告人顾某某所骗得的集资资金绝大部分用于归还高利贷本息。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能自愿认罪且退出部分赃款,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对于被告人顾某某投入经营的部分应予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顾某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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