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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不成转为抢 抓捕归案被重判
  近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起子和钳子各1把、打火机1只,予以没收。

  无业人员凡某某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刑,2012年10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凡某某先后至泰兴市根思乡港湖村曹荡5组肖×林家、兴许村复杨7组常×青家窃得三黄母鸡3只(价值人民币94元)、家鸭1只(价值人民币60元),后又至根思乡复兴村复杨7组3号孔×英家窃得三黄母鸡2只(价值人民币78元),被孔×英发现并抓获。被告人凡某某为抗拒抓捕,用牙齿咬孔×英左手、用起子戳孔×英腿部、拳击孔×英头部,致孔面部、左手食指中指、左右膝关节损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归案后,被告人凡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凡某某处扣押了赃物三黄母鸡5只、家鸭1只,同时还扣押了作案工具起子和钳子各1把、打火机1只,其中赃物已分别发还给相关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在实施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凡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凡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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