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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 被判有期徒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端学锋)近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1年底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地(泰兴市济川街道鼓楼北路××号)、泰兴市丽×宾馆等地,先后容留吸毒人员羊×红等人以烤吸的方式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3次。

  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查处其吸毒行为的过程中主动供述了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查处其吸毒行为的过程中主动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且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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