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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法院落实两高法精神送法进企业

  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泰兴法院迅速落实文件精神,由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钱金堂带领执行工作人员,主动走访市经济开发区,对开发区化工企业生产、安全、环保情况进行调研,针对化工企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有毒物质过程中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在泰兴市锦云染料有限公司,法院工作人员查看了公司生产车间、污水处理设备等基本设施,对公司的运营、销售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并召开座谈会与该公司管理人员共同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公司严格按照司法解释“十二条”规定,对环保问题引起更高的重视,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企业发展,更不能以身试法、触犯法律。执行工作人员向公司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常委赵卫国同志介绍了该院执行工作的现状及进展情况,就今年3月份泰兴市人大专题审议泰兴法院执行工作的落实情况与赵常委作了沟通,同时欢迎人大代表继续对我院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议。赵常委表示,作为企业负责人,他充分肯定泰兴法院支持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所作的贡献,建议法院进一步加强干警队伍建设,全面解决可能存在的执行不力、懈怠执行的问题;作为人大常委会常委,他将利用一切机会,向社会各界呼吁,支持、理解法院执行工作,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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