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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那芳华后 留下满地哀伤

  本应在天空中大放异彩的礼花弹却在眼前炸开了,那一瞬间,陈某的心和他的眼睛一样,陷入了黑暗之中。

  陈某在一企业上班,2011年9月21日,为给老板常某祝寿,其与同事筹资900余元至吕某经营的烟花店以优惠价购买了60颗礼花弹。当晚,由陈某的两个同事燃放礼花,陈某负责拆除礼花弹包装并递送给同事。燃放至第50颗礼花弹时,异变突生,这颗礼花弹未升至足够高度即爆炸,陈某的右眼被炸伤。事故发生后,作为销售者的吕某拒不承认陈某受伤是由其出售的礼花弹所致,分文不愿赔偿,而礼花弹的生产公司更是远在湖南,索赔无望。陈某家境贫穷,妻子常年卧病在床,他是家里唯一的劳力,这一飞来横祸几乎拖垮了整个家庭,他走投无路,只得走上了司法维权的道路,将吕某、常某、礼花弹生产者湖南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案件受理后,湖南公司两次拒收法院寄送的应诉手续,消极对待诉讼。为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承办法官远赴湖南进行送达,一番周折后终于寻找到位于湖南某乡镇的礼花生产公司。经过法官的努力,该公司最终同意委托律师出庭诉讼。

  庭审中,作为重要证物的礼花弹仅剩礼花弹标签和纸箱,湖南公司拒不承认事故礼花弹是由该公司生产。法庭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通过分析事故发生后有权机关拍摄的礼花弹照片,比照剩余标签、纸箱与湖南公司提交的标签及纸箱上所书写的内容,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法庭最终确认事故礼花弹是湖南公司生产。根据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礼花弹应当由生产企业直接向公安机关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而吕某经营的烟花店并无销售礼花弹资格,湖南公司在明知吕某无资格的情况下仍向其销售礼花弹,存在过错。吕某向陈某销售礼花弹也没有安排专业人员燃放,也有过错。陈某明知礼花弹应由专人燃放却仍参与其中,对其损伤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终,法庭根据责任比例依法判决湖南公司赔偿8万元,吕某赔偿6万元。湖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的正确性,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湖南某公司作为国内生产礼花弹的龙头企业,未能严格管理自己的销售环节和渠道,致使礼花弹流入无资质的销售者手中,造成安全事故;作为销售者的吕某,为追逐利益无资质销售礼花弹,最终付出数倍于所得利益的代价;而作为受害者的陈某,明知礼花弹需专业人员燃放,仍轻率参与燃放礼花弹并致自己受伤,留下了终身的遗憾。。

  法官建议:一、烟花礼花弹的生产者应当严格自律,规范销售渠道,确保产品合法流入市场;二、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类产品的活动,严防不合格产品或需专业人员燃放的产品流入社会,留下安全隐患;三、广大群众应到正规销售点购买烟花类产品,不能图价格便宜购买来路不明和非法生产的烟花类产品,以免发生意外事故;四、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通过巡回审判、现场说法等多种形式,在燃放烟花类产品的高峰期,如传统节日、中高考录取时期,深入社区、农村等地区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安全燃放烟花类产品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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