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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婚姻,遗属补贴该归谁法院判前妻为有权享有的唯一对象

    丈夫两次婚姻留下12个子女。为争得3万多元的遗属补助等遗产,泰兴77岁的老太和第二任妻子的6个子女分别与某单位打起官司。1月12日,泰兴市人民法院认定老太为有权享有遗属补助等费用的唯一对象。
    1949年,按泰兴当地风俗,鞠女(化名)与顾生(化名)举行了结婚仪式,但限于当时条件,两人未领取结婚证。
    婚后,鞠女和顾生生育了6个子女,最小的生于1970年。然而,在1953年,顾生在与鞠女未办理离婚手续的前提下,又与钱方(化名)相识,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先后又生育6个子女。
    1983年,顾生从原泰兴县某公社卫生院(后与泰兴市某医院合并)退休,2007年9月因病去世,第二任妻子钱方也随后病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顾生去世后,泰兴市某医院应该给顾生家属支付24个月的遗属补助10080元,以及一次性抚恤金25510元,共计3万多元。由于顾生有两次婚姻,12个子女,这3万多元到底归谁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泰兴市某医院提出:遗属补助制度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当其遗属生活困难时,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遗属定期或临时补助的制度。一次性抚恤金是职工死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
    该医院认为,顾生的12个子女生活都还可以,他们无权享有这笔钱。鞠女与顾生不是夫妻,她也无权享有。只有第二任妻子钱方可以享有,但她已经去世。所以这笔钱,医院无法支出。
    讨要无果的鞠女一纸诉状将某医院告到法院。同时,顾生与钱方所生的6个子女认为这笔钱是父亲留下的遗产,也向泰兴法院另案提起诉讼。于是,鞠女和6个子女开始争夺这3万多元。
    泰兴法院法官介绍,根据国家规定,遗属补助的对象,主要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父母、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年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官强调,根据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按照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予以分割。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针对某医院提出的鞠女和顾生不是夫妻的疑问,泰兴法院认定,鞠女与顾生虽未领取结婚证,但根据《婚姻法》应认定为事实婚姻。
    据此,1月12日,泰兴法院依法判决,鞠女是唯一享有这笔钱的对象。根据国家规定,泰兴市某医院要向鞠女支付遗属补助、一次性抚恤金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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