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温情调解弥补伤痕
日前,泰兴市法院行政庭审理了一起原告甲公司不服被告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某工伤认定案。
孙某系第三人王某的丈夫,是甲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工。2010年10月31日,孙某因要回家帮助办理丧事,特向公司申请11天假期,并出具请假条一份。11月4日上午6时50分左右,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甲公司不服,先后提出行政复议、诉讼至法院,后法院认为被告人社局作出泰人社工(2011)第26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并决定予以撤销。
面对结果,第三人王某情绪激动。
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法官数次登门,做原告甲公司的思想工作,希望其能考虑到死者孙某的家庭情况,能够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定的帮助。在承办法官的屡次协调下,甲公司最终同意给予第三人王某13万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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