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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办卡自己先刷 构成诈骗被判刑罚

  中国有句老话,“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可是李某却将这句话抛之脑后,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后,谎称没有办到,然后疯狂套现。近日,李某被泰兴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李某今年刚刚三十出头,初中毕业后就外出打工,辗转北京、上海等地。做了几年的水电工后,感觉赚钱太少,周围的人都办厂赚了钱,他决定也回家办厂。然而,因为经营不善,李某办的服装厂在三年之后倒闭了,不但没有赚到钱,反而欠下了十几万的外债,很多人都上门要钱。后来他想到银行先贷款还钱,谁知李某将自己的申请提交给银行想办理信用卡后,被拒绝了,原来他在银行有了不良记录,无法通过信用卡申请。

  2012年4月的一天,李某的一个朋友想请他帮忙办理信用卡,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和收入证明等。李某一看,冒出了一个坏主意:自己的身份证办不了贷款,就用别人的身份证办信用卡贷款。在答应了朋友的请求后,李某拿着身份证到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申请了信用卡,透支额度分别为5000、3000、2000,在填写的资料里除了申请人填写的是朋友的名字以外,其他联系方式、联系人等都是填写了自己的基本情况。两个月后,李某冒用朋友的名义领取了3张信用卡,然后将身份证还给了他朋友,说银行审查没有通过,没有办到信用卡。拿到了这3张信用卡后的李某开始了疯狂的套现,他先后采用ATM机柜取钱、烟酒店刷卡套现等方式,透支了农行5000元、中行3000元、工行2000元。后来李某的朋友收到银行的催要通知书后立即报了警。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退出全部透支款息。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主动向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已退出全部透支款息,未给国有商业银行造成经济损失,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身份证作为个人身份特征的最重要凭证,按法律规定,个人必须妥善保管,这是法定义务;向熟人出借身份证也是违法行为。如果因为自己大意的遗失、或者随便乱借,被心怀不轨的“宵小”利用,将会承担意想不到的法律后果。因此,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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