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庭内外 浏览正文
服装加工起纠纷 钱货两讫讹赔偿

  一批棉衣的委托加工,一纸加工承揽合同,谈拢的生意伙伴转眼变为对薄公堂的仇人。日前,泰兴法院审理了这起加工合同纠纷。

  2013年4月10日,A服装有限公司委托B服装厂加工女式棉衣3690件,当日,A公司将全部面辅材料发送给了B厂。次日,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B厂替A公司加工3690件女式棉衣,每件加工费41元,交货时间为5月30日送舱,由B厂根据A公司的送货通知送至指定的上海仓库。同时,合同还对质量要求、违约责任作了约定。

  B服装厂收取样衣后,发现工艺复杂,无法在5月30日前完工,经A服装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中1394件棉衣的面辅材料于4月24日转交给C服装厂加工,并传真通知A公司安排人员跟单、看货。B厂在加工完成2296件棉衣后,于2013年6月9日装箱完毕。因双方在交付服装时发生纠纷,A服装公司将B服装厂起诉至法院,要求B厂立即交付成品棉衣,并赔偿因C厂加工的服装无法收回造成的损失1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A公司和B厂于6月28日签订了结账协议,对2296件棉衣的加工费进行了结算,A公司支付101000元提取了成品棉衣。协议约定,A公司拿走成品棉衣,货款结清,互不拖欠,互不追究。此后,A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双方间未履行的1394件棉衣加工合同,B厂向A公司赔偿因未交付棉衣造成的损失112829.6元。经查,A公司于2013年6月10日至6月19日期间,至C厂提取了已加工完成的棉衣、半成品及未完成的有关面辅材料,并支付了相关费用8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A服装有限公司和B服装厂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B厂经A公司同意,将其中1394件棉衣转由C厂加工,实际履行中,A公司亦向C厂提取了加工货物,支付了价款,合同已发生变更。B厂替A公司加工的2296件棉衣已经交付,A公司支付了全部费用,并约定货款结清,互不拖欠、互不追究,变更后的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A公司诉称B厂自行委托他人加工,至今未收回1394件服装之事实并不成立,故A公司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驳回A服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泰兴市人民法院 虞峰 刘恒

------分隔线----------------------------

Copyright(c) 2012 泰兴市人民法院主办 备案号:苏ICP备12073305号-1

地址:泰兴市国庆东路151号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