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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损友的代价

泰兴市人民法院唐胜

 

  泰兴的刘某,因轻信同村村民王某“签字就是走个形式,将来的贷款由我来还,跟你没关系”的承诺,被法院判决承担5万元贷款及利息的偿还责任,为自己的不懂法付出了昂贵的代价。

  刘某与王某系同村村民,平时关系尚可,一年前的一个中午,王某请刘某吃饭,饭桌上,一番推杯换盏之后,王某说出了自己的来意:自己做生意需要几万元钱周转,想到信用社去贷款,但是之前自己贷款时有过逾期还款记录,所以贷不到款,想请刘某帮忙出面贷款。自己已经跟信用社说好了,刘某出面签字就是走的形式,将来贷款由自己来还,肯定不会找刘某。如果刘某肯帮自己这个忙,自己必定不亏待刘某。

  俗话说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软,吃了人家的饭,加之喝了点酒,刘某趁着酒兴就到信用社将贷款的相关手续做了。一夜过后,刘某酒醒了,想想觉着不对劲:自己签了字,却没有拿到钱,万一将来王某不还钱,银行找自己怎么办?于是刘某就去找王某,得知刘某的来意后,王某哈哈大笑:你还信不过我么?实在不行,我出份欠条给你,要是信用社找你要钱,你就让他们来找我。

  拿着王某亲笔出具的欠条,刘某心中放心不少。却不料,借款到期后,王某因为经营不善,未能及时偿还贷款本息,银行便将刘某告上了法庭。刘某收到起诉书后大为不平,认为钱是王某借的,其只是签了个字,信用社不应该起诉他,应该起诉王某,如果需要,其可以提供王某的欠条,并协助信用社催款。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刘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就表示是他向信用社借款,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王某虽是实际用款人,但其是在刘某向信用社出具手续借得贷款后取得的该款项,在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并不需承担还款义务,刘某可以在向信用社偿还借款后凭欠条另行向王某主张权利。

  法官释法:签名具有相当的严肃性,部分当事人出于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或者是碍于情面,不加审查签名文件的实质内容即草率签字,从而成为名义上的借款人或为巨额债务担保,如果实际借款人不按时还款,则必然要为自己的签名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签名需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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