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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引起伤害案 悔罪赔偿判缓刑

  (通讯员 甘霖)元月8日,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11月18日7时许,被告人满某某在泰兴市济川街道涌金商业广场三楼办公室内,因琐事与沈某某发生争执,拳击沈某某的面部,致沈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审理中,被告人满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沈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沈某某对被告人满某某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满某某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满某某案发后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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