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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青年盗电缆 数罪并罚悔青春

  客居他乡的小于因为交友不慎,误入歧途。年纪轻轻的他因为犯盗窃罪身陷囹圄。近日,泰兴法院判处这名青年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游手好闲的小于来到泰兴后,一直没有一份固定的工作,时常与社会闲散人员聚在一起。2012年8月10日午间,小于伙同金某等人(均已判刑),在工人下班时间,乘隙潜入某物流装备有限公司配电房内,窃得规格为185平方的电缆线0.6米(价值人民币214.88元)和规格为150平方的电缆线6米(价值人民币1679.22元),合计价值1894.1元。偷窃成功后,小于等人将电缆线进行剥皮抽取铜芯,并由金某等人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某(已判刑)。小于分得赃款人民币250元。贪得无厌的金某等人并不满足于一次小甜,8月19日下午,又以同样的手段窃得价值人民币5630.61元的电缆线,并将赃物藏匿于某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围墙外的草丛里。这次,小于虽未参加偷窃,但是明知这些电缆为偷窃所得,仍帮助看管,从中获取报酬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小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亦应予以惩处。小于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法院最终判决:小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小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小于不思进取,结交社会闲杂人员,为蝇头小利执意追逐,日常又忽视了对法律的学习,知法犯法,必将收到法律的严惩。

泰兴市人民法院 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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