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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版“吵架王” 骂伤人被判赔偿

  一通谩骂后,对方口吐白沫、精神失常——电影中的情节竟然出现在了现实中。近日,泰兴法院作出判决,这位“吵架王”依法将承担25%的赔偿责任。

  2012年11月份,任某跟随做小包工头的丈夫张某在李某家做小工。房子盖好以后,主家李某称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不肯支付工资,还扣留张某用于施工的搅拌机。后来任某多次和丈夫张某一起到李某家中索要搅拌机以及施工工资。 2013年3月13日上午,任某再次到李某家索要工资,并与李某发生激烈争吵,双方相互辱骂。随后任某到泰兴某医院就诊,鉴于其“哭笑无常、情绪不能控制”的情况,医院诊断任某患“臆症”。此后,任某又多次到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046.9元,2013年4月14日,医生嘱咐原告“休息三个月;卧床,专人护理”。 2013年5月,扬州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任某作出司法鉴定,结论为:1、臆症,2、纠纷冲突作为生活事件是该病的诱发因素。任某为赔偿事宜与李某协商未果,将其告上法庭。
  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为索要工资等与李某吵架,相互辱骂,诱发原告任某的臆症,双方均有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吵架仅是任某罹患臆症的诱发因素,而非直接因素,李某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宜过大,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泰兴法院确定其比例为25%,即对任某的损失,李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据此,泰兴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任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5500元。
  法官说法:不管谁是谁非,双方应该主动沟通,尽量去和解消除双方的矛盾,这也是一种美德,对彼此都有好处,骂人解决不了问题,公道自在人心。同时,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以侮辱性的语言攻击他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况严重的即构成侮辱罪;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泰兴市人民法院 丁新春 常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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