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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五只鸡 换来五年刑

  张某是个惯偷,曾六次犯盗窃罪受到刑罚。铁窗生涯没有让他警醒,这次他再次伸出黑手。

  张某一直单身,经济条件也不好,好吃懒做的他不想依靠勤劳致富,总想着依靠小偷小摸弄点“零花钱”。自2001年,他已经六次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多年的铁窗生涯不但没有让张某改过自新,反而更加麻木不仁。一天夜里,张某的心蠢蠢欲动起来。他开着电瓶车、带着老虎钳、螺丝刀走上了乡间小路,四处寻找可以下手的目标。凌晨时分,张某来到根思乡某村,先在一户人家偷了四只三黄鸡,随后又来到第二户人家,撬开了鸡笼,抓起一只鸡塞到袋子里,就在这时,鸡叫声吵醒了户主李奶奶。张某刚想开车逃跑,不想被李奶奶一把抓住,还高声喊着:“抓小偷!”李奶奶一把推倒张某的电瓶车,又揪住了他的衣领。做贼心虚的张某为了逃跑,一口咬伤了李奶奶的手指,有拿出螺丝刀戳伤了她的腿。听到呼喊声的左右邻居赶来,将张某扭送至了派出所。

  经鉴定,李奶奶面部、左手食指、中指、左右膝关节损伤,构成轻微伤。张某盗窃的5只三黄鸡价值172元。

  泰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实施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泰兴市人民法院 朱美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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