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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却获双份赔偿,最终被判返还

泰兴市人民法院  唐胜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因为肇事者周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向伤者钱某垫付赔偿款以后,通过诉讼向肇事者周某追索赔偿款,周某却称其就该起事故已经与钱某协商完毕,并实际支付了赔偿款,保险公司根本无需支付赔偿款,令案件的审理陷入迷雾之中。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法追加钱某为本案当事人,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了判决。

  2012年9月,周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驾驶电瓶车的钱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钱某受伤住院,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转弯时未注意避让直行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钱某住院治疗过程中,共花去医疗费12000余元。周某咨询律师后得知,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定的免赔情节,如果伤者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垫付赔偿款后,有权向周某追偿。于是,周某主动找到钱某进行协商,双方同意在周某支付医疗费的基础上再赔偿钱某误工费等1万元了结本次交通事故,此后双方无涉。

  时隔不久,钱某得知自己的伤情构成伤残,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等合计8万元,因为保险公司负有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垫付赔偿款的义务,而原、被告双方又均未陈述周某已经赔偿2万余元的事实,法院依据钱某提供的证据,判决保险公司向钱某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8万元。

  保险公司在支付了上述赔偿款后,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周某行使追偿权,要求周某支付其垫付的赔偿款8万余元,遂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在周某赔偿了其医疗费及误工损失等2万元后,又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从保险公司处获取了周某已经赔偿的医疗费等,属于重复获取赔偿,重复的部分应返还给保险公司。因为钱某构成伤残其实际损失为8万元,而周某仅赔偿2万余元,对于差额6万余元,应当由周某承担,因保险公司已代为赔偿,故该部分费用由周某支付给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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