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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身份证引发的纠纷

  近日,泰兴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扣押身份证引发的纠纷,法官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3月21日原告刘某无证驾驶,与被告叶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告受伤,当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叶某的医药费、误工费由原告承担,摩托车由原告修好,被告叶某不报警,原告给付被告5000元,待叶某上班后结算多退少补。原告亦将身份证交给被告以证明其身份,被告未予返还。后原告将被告送到泰兴市人民医院治疗,当日给付被告5000元。同月24日被告出院,原告送被告回家,双方对于纠纷未能协商一致,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身份证,被告以交通事故纠纷未结为由拒绝返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于2013年4月23日回其老家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以身份证丢失为由补领身份证,支出办证费用40元。

  原告诉称,2013年3月21日,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将被告送到人民医院治疗,被告擅自扣留原告的身份证,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只有回老家安徽省蚌埠市重新办理了身份证,因原告扣留被告的身份证,导致原告生活、生产不便,原告为减少损失,回老家重新办理身份证,花费交通费及住宿费计447元,同时原告工厂请人帮助管理,支出管理费2000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计2447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将被告撞伤,双方之间交通事故纠纷至今未处理完毕,故未将身份证返还原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扣留原告的居民身份证拒不返还,被告之行为已违反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原告本应可以通过报警或其他合法途径要求被告返还,但原告未采取任何有效救济措施。现原告主张的费用系居民身份证丢失后补领而发生的费用,并非居民身份证被他人非法扣留后所必然产生,原告明知其身份证并未丢失,不符合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条件,原告却捏造丢失事实而补领,由此所产生的费用显属原告故意扩大所致,该部分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我国法律规定,除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本案中,被告采用扣押身份证的方式来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并不可取,在发生事故的第一时间就应该报警,通过合法的渠道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泰兴市人民法院 陈建忠 常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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