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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教师担保案件的成因及应对

泰兴市人民法院   唐胜 

  近年来,我院在审理、执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各乡镇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为债权人的案件中,发现教师作为担保人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诱发这些案件的主要原因是部分教师法制意识淡薄,在面临诉讼时轻则消极应对,放任自身损失扩大,重则抗拒法院的审理与执行,态度较差,既不利于维护教师这一群体的合法权利,也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恶劣影响。分析这些案件,主要存在如下共同特点:

  一、多数教师对担保人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轻信他人“签名担保就是走个形式,还钱是借款人的事,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借款还不起的时候,要把借款人的房子等财产变卖光了,才会找担保人要钱”之类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的说法,不知道银行借款合同中担保方式一般均约定的为连带责任担保,需要承担与借款人一样的还款义务,或碍于情面签字,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需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后悔莫及。

  二、担保教师接到法院开庭传票、执行通知书或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民事裁定书后,或惊慌不知所措,不敢至法院想办法协商处理,或因为担保额度太大致思想压力大,不安心工作,甚至放弃工作出走,影响了学校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

  三、多数教师在做担保人时存属一时冲动,没有征得家人及配偶的同意,事后也没有及时告知家人,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易引发家庭矛盾,影响家庭团结和睦。

  四、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作为担保人的教师又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若采取强制措施(如扣押家庭财产、拘留被执行人等)势必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也给学校教书育人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若不采取强制措施,易使案件久执不结,造成申请人缠诉、上访,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损法律尊严。

  教师作为教育育人的园丁,大量涉案并成为被执行人,既有损教师自身形象,又影响了其所在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如何妥善处理这一问题,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大对广大教师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组织教师认真学习《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宣传担保的法律责任,讲清一般保证担保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区别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做到谨慎担保,防范于未然。

  二、对教师担保作出具体要求,规定各中小学除教职工能够证明是本人购房、购车、办理预付费信用卡、分期付款消费外,严禁学校为教师就借款担保出具收入证明等材料。

  三、加强各中小学公章管理,公章使用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交经办人员用章,公章使用管理责任由公章保管人员负责,不得在空白纸张或凭证上加盖,因公章管理不当造成后果,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对已经成为担保人的教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敦促其及时履行义务,要积极催促借款人如期偿付借款,只有借款人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才能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五、已经有教师涉案的各中小学要积极配合法院,对已经因担保被诉至法院的教师,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协商如何妥善应对诉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轻教师的担保责任。

  六、对为谋取自身利益而滥用教师身份,没有经济能力却为他人提供担保造成不良后果的教师,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组织处理或追究纪律责任,并及时向全市广大教师通报,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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