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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闲置导致诉讼效率低下的原因及对策

  在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过程中,由于强调举证、质证的当庭性,使得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使用率较低,导致庭前准备不充分,庭审质量不高。以泰兴法院为例,近3年来,该院年均收案量为14000件左右,但每年适用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案件不超100件。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律意识匮乏。当庭举证、质证已经成为当事人的思维定势,绝大部分当事人未认识到庭前证据交换的作用和优势,认为证据就应当在庭审中提交。另外由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当事人对证据的取得大都还停留在“当事人动嘴,法官跑腿”的认识层面上,造成当事人坐等法官调查取证等现象。二是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有关庭前证据交换的法律虽然日益丰富,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如哪些案件需要组织庭前交换、组织方式、效力,从而使庭前证据交换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同时,民诉法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为此,被告不进行答辩,原告就无法在庭前针对被告提出的事实收集证据。三是基层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困难。在基层法庭的司法实践中,目前通用的“一审一书”审判组织设置导致审判员承担大量的工作,没有过多的精力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另外,在一审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极易导致双方矛盾加大,增加了庭审的对抗性,不利于案件审理。四是举证时限制度未落实到位。实践中,当事人遵循的是证据随时提出原则,从而纵容了证据突袭这种恶意诉讼手段,没有举证时限的保障,庭前证据交换则没有意义。

  该院针对上述原因建议:一是建立规范的答辩制度。审查立案时,要求原告将用以支持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来源、证明方法、证明对象等在起诉时一并阐述清楚,并制成证据目录提交法院。法院决定立案后,要求被告在法院确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被告的答辩状应当记明否认或反驳对方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用以支持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来源、证据形式、证明方法、证明对象等,并制成证据目录提交法院。二是加快审判组织的改革。加快建立“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组织形式。把证据交换交由法官助理在答辩期满后第一次开庭前进行主持,并由法官助理将初步的调解工作和证据交换合并处理,为法官正式庭审做好准备。三是规范证据交换的程序。证据交换时,由原告提交相关的证据,然后由被告针对原告的举证发表认可或不认可的意见,并陈述理由。被告反驳的,由被告就自己在答辩过程中列举的证据和证明方法提交相关的证据支持自己的反驳意见,并由原告发表认可或不予认可的意见,同时陈述理由。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在开庭审理时直接予以认定或确认其证明效力。四是强化证据交换的效力。当事人补充举证的范围,应仅限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证据交换前举证,且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同时,还应征得对方同意,并经法院许可。(泰兴法院  堵亚钧 郭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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