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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村民之间的购房协议虽然合法但应认定为无效

泰兴市人民法院  陈新建  杨鑫森

【案情】

  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双方共住一幢三间两层楼房,原告弟弟居西首一间半上下,被告哥哥居东首一间半上下,双方分别领取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载明:“因兄弟二人居住三间老楼房,随着孩子长大成人,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已无法正常居住,经兄弟二人协商,协议如下:1、由哥哥出宅,原居住的一间楼房及门前平房转让给弟弟。2、由弟弟一次性补贴给哥哥房价叁万元正,并解决好土地置换的问题。3、弟弟房款补贴到位后,由哥哥协助弟弟办好房屋转让手续(房产证、土地使用证)。4、本协议一式叁份,兄弟二人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一方反悔,则需付给对方违约金拾万元正。”

  2009年11月,被告哥哥申请另行建房,《建房申报表》上记载:“为了居住的需要,故申请将原有的一间半楼房出宅让给其兄弟,同时拆除老宅基地上的祖房三间(指其父母居住的房屋),翻建两间两层楼房。”村民小组意见为“同意拆除老房,异地翻建成二间二层楼房”,村委会同意小组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印章,镇建设服务站意见为“同意建84平方米×2层”,负责人朱振签名。但是哥哥未办理土地方面的报批手续。

  另,2009年11初,被告在泰兴市黄桥镇溪桥华庄村南北大路西侧动工新建楼房,同年11月22日,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向被告作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被告于2009年11月18日未经批准擅自在华庄3组南北大路西侧新建三间住房(东西长12米,南北11.5米,占地138平方米)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但其后被告继续建房,并于2010年年底建成三间三层楼房。

  2010年11月,原告弟弟向被告哥哥支付购房款,被告未接受,讼争房屋现仍有被告占有。

【审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购房协议是否无效:

  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但因为被告异地建房的报批手续不完备,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向被告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被告使用土地违法,因此,被告新建的楼房不合法,现面临拆迁,依法不应得到住房安置。并且,虽然被告申请“拆除老宅基地上的祖房三间(指其父母居住的房屋),翻建两间两层楼房”,村民小组、村委会、镇建设服务站予以批准,但后来其父母居住的房屋又被拆迁,原被告之父获得了拆迁安置房一套,在此情况下,被告另行建房得以获批宅基地的基础不复存在,由此,如果被告将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将可能因无住房安置而无处安身,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应认定为履行不能,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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