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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大盗”落网记

  王某自诩驾驶技术颇佳,时常驾驶他的的骑跨式二轮摩托车奔走在各个街道,搜罗目标,实施抢夺。近日,“飞车大盗”王某被警方抓获,等待他的是五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和四万元罚金。

  王某,驾驶员出身,不安于平淡的生活,一直在寻找意外获财的机会。因为平日工作经常驾车出行,王某发现高港区刁铺镇、本市滨江镇双彭村等地有些路段较为偏僻,在上下班高峰期,不少女性骑电动车经过,女性习惯携带拎包,多放置在电动自行车车踏板、车把或挎在手上。电动车车速相对较慢,拎包内多少会有些钱物,女性对抗力量又较薄弱,这样的客观条件让王某产生了罪恶的犯罪动机。

  在一个午后1点左右,王某开启了他的“飞车秀”。他驾驶摩托车尾随骑着电动自行车上班的张女士至刁铺镇圩岸村丰岸路,突然从张女士左侧加速超车,飞快夺得张女士电动自行车车把上的拎包,等张女士回过神来,王某已绝尘而去。第一次抢夺成功劫得了人民币180元及手机等物品,尝到了小甜的王某欲罢不能,先后在这几个路段以相同手段加速超车夺包作案24起,抢夺赃款合计28758元。由于有些受害女性财物受损较少,未意识到严重性,直至2012年5月,陆续的报案才让警方抓住了这名惯犯大盗。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机动车,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王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在案赃款人民币2000元,连同继续追缴的王某尚未退出的赃款,分别发还给相关被害人。作案工具豪爵牌骑跨式二轮摩托车1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某以身试法,屡犯不止,法律严惩,咎由自取。

泰兴市人民法院 秦晓林 刘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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