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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霸占”公章 法院判令交出

  泰兴市某公司的董事长辞职后却拒绝交出公司的公章及股东会议记录,被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泰兴法院依法对该案做出了判决。

  2012年年初,周某、陈某、李某、姚某等11名股东发起成立泰兴市某集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组建过程中,全体股东于2012年5月8日召开会议,选举股东陈某、周某等10人为公司董事,姚某1人为公司监事。同日,10名董事开会选举陈某为公司董事长。2012年11月3日,陈某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请求辞去董事长职务,11月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经表决,过半数股东兼董事同意陈某辞去董事长职务,并选举周某为公司代董事长。后陈某未将公司公章及股东会议记录交出,致公司未能及时进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正常经营受到一定影响。经催要未果,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返还公司公章及股东会议记录。

  针对公司的起诉,被告陈某答辩称:一、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这类案件起诉应有董事长在诉状上签名,周某不是公司的董事长,其在诉状上签名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法律并未规定公司公章及股东会议记录应由谁保管,被告虽辞去董事长职务,但仍是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保管公章和股东会议记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公司公章及股东会议记录的诉讼请求。

  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2012年11月5日泰兴市某集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议接受被告陈某的辞职请求,并选举董事之一周某为代董事长,均有过半数股东兼董事签字同意,故应确认周某通过法定程序取得公司代董事长的身份,作为公司的代董事长,周某可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因此周某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并在诉状上签名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虽然公司《章程》和我国《公司法》均未明确规定公司的公章及股东会议记录应由谁保管,但公司的公章及相关会议记录作为公司对外经营和内部管理的凭证、记载,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保管,陈某辞去董事长职务后,应将其所保管的公章等交还公司负责人,但其未经董事会或公司负责人授权继续占有公章及股东会议记录并拒不交出,既无法律依据,也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故原告公司要求被告陈某返还公司公章及股东会议记录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泰兴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公司公章和股东会议记录。

泰兴市人民法院  丁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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